根据深圳的相关条例,交警有权收取拖车费,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然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向行政相对人收费,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这表明,拖车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胡国剑认为,拖车费用不应由车主承担,而应归为交警的执法费用。然而,交警大队声称收费有法可依,收费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87号文件。
胡国剑认为,物价局认可了交通管理局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实际上认可了行政机关的经营行为。按照胡国剑的说法,如果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车主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并可以讨价还价。然而,交警大队辩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车主应当承担车辆拖吊费和停车费。
胡国剑则反驳说,在条例中暂扣车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不应收费。他特别查证了缴款账户,发现该账户名为“深圳交通拯救中心”,这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下属机构。
胡国剑据此认为,他缴纳的413元款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然而,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收费及其标准要由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所有收费的标准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胡国剑指出,深圳市物价局的87号文件至今未向社会公布。
胡国剑举例说,警察拘留违法人时,不会向其收取询问费、手铐费和押送的交通费。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只有在代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收费,例如违章广告牌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委托他人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胡国剑认为,罗湖区交警大队对他的行政处理不属于代履行。他解释说,他的车没有妨碍交通,也没有违抗交警的处罚。
胡国剑的自信还来自于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然而,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存在冲突,深圳的地方条例允许这种行为,这可能与国家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其他地方,车主也对交警拖车收费提出质疑。例如,武汉一位车主的车被收费400元,陕西甚至发生拖车10公里收费14000元的情况。有报道指出,某些地方的拖车公司“常驻”交警队,一等交警作出拖车或扣车的行政决定,拖车公司就立即到现场“干活”。
然而,一些学者对此持审慎态度。他们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是对的,但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这些费用是否应该分摊到全体纳税人头上也值得探讨。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是不收费的,但各地情况不同,出台后的行政强制法需要考虑到地方的特殊情况。
当车辆因违停被拖走时,驾驶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前往开具处罚单据的交警大队或相关机关。在交警大队,驾驶员需要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相应的罚款。对罚款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缴纳罚款后,交警部门会开具放车单,作为取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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