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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驾驶沙滩车受伤,观光公司应承担多少责任?

2025-07-04 13:11 发布

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杨某面部、上唇、牙冠折断、眼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工作人员与杨某的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某观光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在提供沙滩越野车时,应提醒游客正确佩戴安全装备,并告知正确的驾驶方法,以有效防止危险发生。

该公司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驾驶沙滩越野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谨慎操作,故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某观光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80%,原告自行承担20%。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公司还需支付杨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2万余元。

观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尽到履行提醒、告知正确驾驶方法和要求游客佩戴好安全保护装备等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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