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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

2025-07-06 11:37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具体包括误工时间、实际减少的收入等。

不幸的是,谭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成十级伤残,这导致他在几个月内无法工作,计算误工费时遇到了困难。原因是谭某不仅有一份固定工作,还从事四份兼职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误工费的标准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2022年6月,贺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某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未保持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经过司法鉴定,谭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5%,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由于赔偿问题,谭某将贺某诉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药费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因原告谭某有多个工作,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了分歧。法院认为,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近3年的银行流水确定。

经法院查明,2021年10月,原告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资为2970元/月。此外,根据2019年至2022年的银行工资流水,原告谭某还在4家单位兼职会计工作,且兼职时长均在1年以上。事故发生后,兼职单位均出具了证据证明谭某因伤不能再从事兼职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谭某的误工损失。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谭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4505.51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误工费是因侵权事故造成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此误工费也不一致。

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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