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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相撞导致受伤,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人该如何赔偿

2025-07-07 09:57 发布

最终,法院支持了宁某的大部分请求,扣除刘某已支付的部分,认定宁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24.36万余元。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刘某赔偿原告损失,彰显了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严格追责,提醒广大驾驶者务必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24万元。2022年,刘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在广德市某国道调头时与宁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宁某受伤,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某支付了一部分护理费与医疗费。

广德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全责,宁某无责。宁某随后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5.14万余元。刘某辩称,两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且宁某的骨折并非事故直接导致的。保险公司则称,该保险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刘某,宁某无权请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宁某受伤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法院认为,责任认定准确,刘某需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同时,法院明确,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关系需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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