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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对违停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2025-07-07 13:09 发布

在交通法中,对于违停的界定和处罚规定如下:

首先违停是指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或者在允许停车的区域但未按规定停放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禁止停放车辆;

2、距路口、桥梁50米以内,公交车站、消防栓、消防队、医院30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3、禁止双排停放、靠左侧停放、横向停放、逆向停放;

4、在人行道上,仅允许在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外停放;

5、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6、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7、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9、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对于违停的处罚,具体如下:

1、违章停车可能会受到警告的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如果被警告后不立即驶离,且拒绝驶离的情形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则会被判处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4、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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