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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2025-07-08 13:39 发布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常常导致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形,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明知或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逃逸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作为行为,但实质上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其次,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应该加重处罚。逃逸行为不仅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处理,还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如果同时具有“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三个情节,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逃逸情节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但当逃逸情节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时,就不能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行为人主观上以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最后,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此外,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逸行

综上所述,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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