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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法》56条和63条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5-07-09 09:56 发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违反第56条的行为将受到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具体而言,当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将面临100元的罚款。此外,若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同样会因妨碍通行而被罚款50元。

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行为,即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时,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的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如果在5日内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违法证据将被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同样处罚100元并记3分。

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并记6分,严重者还可以被吊扣驾驶证6个月以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但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确保不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避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带来的不便和罚款,车主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停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注意在人行道上停放时,要确保不影响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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