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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是什么

2025-07-11 13:40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将面临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当交通违章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时,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从开具罚单之日起15天内未缴纳罚款的,第16天开始按照罚款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例如罚款200元,滞纳金最多为200元。

交通违章罚款主要有两种形式:现场开具违章罚单和电子眼记录的违章。现场开具违章罚单的情况下,交通执法人员会进行现场取证并开具罚单,车主需在收到罚单之日起15天内处理完毕,否则将按照处罚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在电子眼记录的违章情况下,执法单位会在车主登记注册的居住地址邮寄违法处理通知书,一般在记分期限满时截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车辆和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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