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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如何判责?民法典怎么说

2025-07-15 09:41 发布

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林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林某不服该认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交警部门认为由于两车未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因此对该事故未进行责任确认。

法院审理时认为,这是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查明,林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 险情客观存在,林某驾驶轿车与方某驾驶客车交会时造成刮蹭、碰撞和人员伤亡等更大损失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而不是臆想的。
  • 林某的躲避行为具有不得已性,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双方在会车瞬间,林某不得已向右转方向躲避。
  •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限度,林某的避让行为导致车辆撞至路边树木的损失,小于未采取避让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两车直接碰撞和人员伤亡的损失。

根据以上情况,该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因此,方某是引起本案险情发生的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方某和保险公司以其车辆没有碰撞原告车辆为由而无需赔偿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虽然双方未发生直接接触,但无接触并不等于无责任,“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林某的车辆损失确因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躲避方某车辆而产生,理应受到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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