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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2025-07-15 13:35 发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被定义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于这一定义,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并在实践中明确其适用范围:

首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在逃逸行为上,肇事者必须持有故意,即明知事故已发生而选择逃跑。实践中,肇事者供述可能反复,如何判断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有明确的认知,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现场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

其次,逃逸行为必须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不仅是指离开现场的行为,更关键的是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因受到威胁而暂时躲避,但在随后的调查中积极配合,那么即使有逃跑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逃逸。这是因为逃逸行为的核心在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非简单的离开现场。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是因为它会导致肇事者无法履行救助义务,给事故责任认定带来困难。

“逃避法律追究”应当广义理解,不仅包括逃避法律责任,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救助义务。立法者希望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减少伤害。因此,逃避救助义务比逃避责任追究更应受到法律惩罚。例如,肇事者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走,仍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此外,“逃逸”不限于从事故现场逃离。有些肇事者因伤无法立即逃跑,但在其他地点具备逃跑条件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例如,肇事者在事故现场无法逃跑,但在医院被救治后逃跑,仍应认定为逃逸。这一定义避免了狭隘理解,使逃逸行为认定更加合理。虽然《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条款可能存在局限性,但通过合理解释,可以确保法律条文的前后一致性和协调性。

逸行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肇事者是否明知事故的发生、行为目的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以及是否逃避了救助义务。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无论是从事故现场逃跑还是在其他地点逃跑,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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