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具体措施包括: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将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对于那些想要了解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规定的朋友们,这里提供一些关键信息。 首先,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概念界定:当不含增值税的零售价超过130万元时,纳税人(即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有特定的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的: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 × 零售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超豪华小汽车,需要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对于这类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购车总额(含增值税金额)÷1.17×税率(10%)=应缴豪车消费税。例如,如果一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