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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加征的问题

2025-07-18 18:57 发布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具体措施包括:

  • 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涉及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 将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零售环节纳税人。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 零售环节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 × 零售环节税率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以上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将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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