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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全责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是否需要赔偿?法院判了

2025-07-20 14:59 发布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4月13日,在某酒厂门前,被告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突然向左偏移方向,与同向行驶的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全部责任,荣某无责任。

原告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了小型轿车损失7373元,因此原告就赔偿的款项向被告进行追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因此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

本案中,被告付某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的情况,因此无需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被告追偿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综合案情,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日常生活中,非机动车虽然为我们出行带来了便利,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也会引发一些交通事故。当前,虽然“行车守交规、安全万里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交通事故仍然是最常见、死亡率最高的“意外事件”。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论是步行、驾驶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作为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更应秉持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原则,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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