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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预约规则是什么

2025-07-20 14:59 发布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首次预约的规则。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时,会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完成的时间排序。如果首次预约满分考试或者恢复驾驶资格考试,则按照业务受理完成的时间排序。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非首次预约时的规则。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时,会按照上一次考试的时间排序。

如果考试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将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

变更考试地后首次预约其他科目考试时,会按照变更考试地业务受理完成的时间排序。而非首次预约其他科目考试时,则会按照上一次考试的时间排序。

当同时符合上述情形时,将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需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则需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需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则需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则需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对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需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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