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驾驶证或车辆被扣押的情况。了解扣押条件及取回方法对于驾驶员来说非常重要。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驾驶证或行驶证被扣押的情形:
1.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
2. 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3. 驾驶机动车时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4.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
5.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
6. 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对于上述1-4项情形,驾驶证会被扣押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如果处罚决定生效前已经扣押,则扣押一日将折抵暂扣期限一日。第5项情形下,驾驶证被扣押至考试合格之日。第6项情形下,驾驶证将被吊销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第7项情形下,驾驶员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并可能面临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之后驾驶证将被发还。
此外,交警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1. 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嫌疑;
3.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 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
5.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
6.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
7.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8.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9.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
一旦驾驶证或行驶证被扣押,驾驶员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作出暂扣措施的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方可取回暂扣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被暂扣的,当事人应携带前往作出暂扣措施的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暂扣行驶证的,接受处理后可以发还;暂扣驾驶证的,在暂扣期满后予以发还,被吊销驾驶证的,不予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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