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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强制报废后车牌怎么办?

2025-07-20 14:58 发布

根据规定,车牌可以继续使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并且要拥有该机动车至少三年,并且涉及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全部处理完毕。为了继续使用原车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持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接下来,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收回车牌。登记受理岗会进行申请,对于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会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符合标准的车辆,会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回收企业会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打破,车架底盘割断。

之后,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不想继续使用车牌,车辆报废后车牌将由车管所收回。但如果想保留原车牌,可以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在申请新购置机动车登记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使用原机动车号牌超过一年就可以申请保留,而机动车所有人自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车管所会收回并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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