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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怎么办?一文详细解答

2025-07-21 10:28 发布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处理发票丢失的具体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1995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丢失时,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而,从2016年7月28日起,这一要求被取消。到了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进一步取消了登报要求。因此,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丢失,都不再需要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如果丢失的是空白发票,首要步骤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如果发生发票丢失,需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丢失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然而,如果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现在,丢失发票的报告流程也变得非常简单,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此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丢失普通发票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通过以上步骤,我们可以妥善处理发票丢失的问题。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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