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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2025-07-21 11:54 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声明的要求,因此发票丢失后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但是,仍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如果找不到有关资产的购置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例如,甲企业2018年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单位价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应向乙企业索要发票,并按照发票载明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企业已取得发票但不慎遗失,可以取得加盖乙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发票后,具体的处罚标准会根据丢失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来确定。例如,《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丢失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后,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如果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电子发票丢失后,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下载电子专票。如果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丢失发票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扣3分。因此,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发票,避免发生丢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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