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2021年2月19日,柳某驾驶小型客车由桐木镇街道驶往麻坪镇,途中停车因未拉紧手刹,导致车辆后溜撞伤自己。柳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柳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且事故认定柳某负全部责任。
柳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其妻王某所有,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承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柳某起诉要求王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中,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员下车后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应当为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被保险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
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第三者。本案中,原告柳某是该车的驾驶员,因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导致车辆后溜,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作为被告王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原告的驾驶人身份并不因其物理位置的临时变化而变化。
对涉案的事故车辆来说,原告既是侵权人,也是被保险人。因此,不应当因其脱离车辆而将其认定为事故中的第三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同意以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偿50000.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33万元,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柳某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付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事故车辆的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排除在应赔付的“第三者”范围之外。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调查及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柳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导致车辆后溜,交警部门认定,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柳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无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事故发生时处于车上还是车下,都不能改变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其不规范驾驶行为所致。因此,驾驶人柳某不能成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而获得理赔。柳某上诉认为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获得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本案原告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主体。
当遭遇车祸且对方全责时,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时,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不得因未缴纳抢救费用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开车时遇到摩托车相撞的情况确实让人感到沮丧,但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应当了解各自的责任和处理方法。首先,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而摩托车驾驶者如果存在无牌无证、未佩戴头盔或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作为汽
当遭遇或目睹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首先,要及时报案。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应迅速通过电话或借助过往的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值勤交警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和伤亡情况。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