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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吗

2025-07-22 10:18 发布

日前,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共包含十条规定,明确了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确保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安全管理。根据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而消防救援机构则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也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管理。

条例还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充电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

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禁止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范围、充电收费规定,以及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具体罚则。

其中,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需要检查确认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充电,遵守充电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充电安全义务。在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巡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对集中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采取切断充电电源等合理措施;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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