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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报废后车牌怎么办

2025-07-24 10:14 发布

当车辆报废后,车牌将由车管所收回。如果您希望保留车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您可以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车牌号码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在达到以下条件时应强制报废:

1.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

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

4.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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