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说,车位管理费只是物业费的一部分,这笔费用是用来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的,而张先生并没有购买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因此,他需要支付停车费。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的判决让张先生感到意外,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地下车库的停车位需要专人管理,因此,物业承担了管理任务。车位管理费包括了车位的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车库的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等。因此,张先生使用了地下车库的车位,应当支付车位管理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违反物业约定逾期不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业主仍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此外,如果物业费用过高,小区里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60日后可以更换新的物业公司。
总结,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车位管理费与停车费是不同的费用,业主应当支付车位管理费。如果物业费用过高,业主可以采取措施更换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