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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满怎么办

2025-07-08 20:59 发布

当事人对伤情鉴定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需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费用先垫付后由责任方承担。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此救济途径,规定申请流程、费用承担方式,目的是保障权益、体现公平、维护秩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对伤情鉴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后,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依据,能让上一级公安机关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依据,便于其进行审查。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是为了确保申请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则体现了公平原则。若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也是为了避免滥用权利,维护司法秩序。如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次,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若原鉴定有遗漏鉴定事项、鉴定意见不完整等情况,可要求补充鉴定。

另外,当事人也能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该鉴定意见可能需经过法庭质证等程序,由法院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实践中,最终是否能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审查决定。

若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果依旧不满意,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进一步救济,如提起诉讼、申请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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