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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移动测速的规定是什么?

2025-08-05 16:22 发布

根据《移动测速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已设置固定且正在使用的电子监控系统前后3公里内不得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

在本县市(区)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应相距至少6公里。因安全等原因需要在固定电子监控系统3公里以内或同方向间距6公里内使用移动测速的,移动测速设备或固定监控系统同时段内测定的超速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交通部门的流动测速是合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时必须由2位或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安装在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进行。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阔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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