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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行政处罚不满应该怎么办?

2025-08-05 16:22 发布

如果您对交通行政处罚感到不满,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另一种是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不会停止执行。

当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如下:

  •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以及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时,必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提供答复书和相关证据。复议机关进行书面审理,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果您对复议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前置要求,您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在判决书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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