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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2025-08-05 16:22 发布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则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将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了有效惩治酒驾这一违法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最新的醉酒后驾车处罚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驾驶机动车时,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和“机动车”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 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其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记录,并有条件地拍照、录音或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醉酒后驾车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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