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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车肇事案一审判决,王季进被判11年吗?

2025-08-13 09:45 发布

备受瞩目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于2017年4月1日在江苏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行驶至南京市友谊河路路口,在直行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的情况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速度,猛烈撞击前方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这一撞击导致薛某轿车解体,车内两名乘客薛某和刘某当场死亡,并且造成6辆轿车和公交车损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几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首先,围绕被告人王季进的精神鉴定问题进行了讨论。其次,双方还就王季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辩论。最后,精神鉴定对量刑的影响也是辩论的焦点之一。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季进在最后陈述中表达了自己对事故的深刻反思和对受害者的歉意。法院依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血液检查、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经过当庭质证辩论,最终作出了宣判。

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对被告人王季进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也提醒了广大驾驶员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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