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六旬老人在北京西站被行李箱绊倒后不幸去世,而行李箱主人被法院认定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3月8日,刘先生带着母亲王女士前往北京西站准备乘车。在北广场二楼西侧人工检票口,工作人员告知他们需要先到东侧闸机处办理送站手续。于是,刘先生转身逆行,朝着东侧闸机走去。这时,正好有一名旅客刘女士手拉行李箱通过该检票口。为了避让刘女士,刘先生让母亲王女士也转身逆行,跟随他一起前往东侧闸机。
然而,在王女士转身行走的过程中,她的双腿不慎撞到了刘女士的行李箱,导致王女士摔倒。车站工作人员和刘先生将王女士扶起并送至候车区,随后她按照原计划乘坐列车前往石家庄。到达石家庄火车站后,王女士已经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后被当地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救治。
王女士最终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刘先生认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侵犯了母亲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至少60%的赔偿责任。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乘客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
法院指出,王女士在转身行走5步后才碰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说明刘女士与王女士之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同时,刘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在正常行进中,刘女士无法预见王女士会在何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王女士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刘女士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2020年9月29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