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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购买车型后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25-08-23 21:14 发布

定金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金钱担保方式,在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履约和提高交易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广泛应用于购车、购房等交易活动中。

10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标的变更后要求返还定金”的案例。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确认单,约定购买奔驰C200L轿车,并预付了1万元定金。然而,由于厂家配额不足,双方协商一致后,刘某决定变更购买奔驰C260,并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A公司随后退还了刘某的原合同定金1万元。

刘某认为,A公司无法提供他原先约定购买的奔驰C200L轿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在双方变更买卖标的物并签订新买卖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承担双倍定金罚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销售确认单》属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定金条款中约定了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但未明确规定卖方违约时的双倍返还责任。这被视为A公司的格式条款,并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指出,在双方已协商一致并签订新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刘某的购车目的已变更为购买奔驰C260,A公司不再需要交付第一台车辆。因此,A公司不构成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不应适用双倍定金罚则。此外,在购买第二台车辆时,刘某并未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使用词句精准、约定内容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同时,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需满足合同未履行系因单方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从属的主合同必须有效。

奔驰C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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