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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的报废年限是多少

2025-08-26 17:44 发布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固定的使用年限限制,只需通过年检即可持续使用。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条例》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的使用期为8年,中型出租车的使用期为10年,大型出租车的使用期为12年;

(三)小型客车的使用期限为10年,中型客车的使用期限为12年,大型客车的使用期限为15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的使用期限为10年,大型和中型客车的使用期限为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的使用期限为20年;

(八)三轮汽车和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的使用期限为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的使用期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的使用期限为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的使用期限为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期限为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期限为30年;

(十)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的使用期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的使用期限为20年,其他半挂车的使用期限为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的使用期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期限为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之间转换时,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转换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营运客车相互转换时,按严格的使用年限报废;

(三)需转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按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报废;

(四)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转换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报废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转出注册地所属的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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