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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定要双方到场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需要双方都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并不需要双方都到场。如果有一方无法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如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确保认定书的及时制作和送达。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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