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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2025-09-03 09:14 发布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有所不同: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则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则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而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则为15年。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值得注意的是,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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