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时间因情况而异,可划分为两种情形。
在调查结束后的30天内,交警会完成相关手续。这包括在3日内委托鉴定,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随后在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并在5日内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若车主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后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期限为20日,鉴定报告在2日内送达,然后交警会在5日内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这种情况下,扣留时间会相应延长至55天。
在特殊情况下,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会有所延长。具体来说,若事故车辆在调查结束后的70天内仍未解决,则车主需等待至调查结束之日起的第70天才能领取车辆。若在此期间申请了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的鉴定期限也达到60日,那么扣留时间将进一步延长至135天。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妥善保管。同时,他们也有权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但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若案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扣押期限。被扣车辆是为了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旦责任认定书出具,车主即可提车。
相关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其中明确规定,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物品。若驾驶人逃逸或经通知后三十日仍未来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无人接受处理,那么扣留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同时,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制作。对于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认定书前需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证据。
交通事故结案的步骤: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首先需要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然后及时前往交警队进行结案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特定时限内启动调解程序,并在十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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