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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能否作为“第三者”?

2025-09-03 14:54 发布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能否转换为“第三者”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因此,当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受伤时,应根据其身份是否发生转化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第三者”。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如果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驾驶状态,则不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认为,驾驶员在下车后被本车碰撞或碾压受伤时,可以认定为“第三者”。这两者之间的观点存在分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具体到驾驶员身份的转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若驾驶员在驾驶途中临时性停靠车辆因本车受伤,因其主观上并无结束驾驶过程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车辆仍处于“运行”状态,此时驾驶员的身份并未发生转化。例如,驾驶员因躲避驾驶风险导致被甩出车外,进而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此时驾驶员的身份未发生改变,仍应被视为驾驶员。

2. 若驾驶员已完成驾驶行为到达目的地后,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因本车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此时驾驶员的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例如,在本案例中,李某某在驾驶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下车检查油罐车输油管时,被罐内压力顶出的“管道帽”击中胸部,导致死亡。此时,李某某已经完成驾驶过程,不再处于驾驶状态,因此其身份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根据这些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和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可以转换为“第三者”。例如,如果驾驶员在下车后因本车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亡,其身份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并应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以上案例通过具体分析,为驾驶员身份转化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法院应根据这些标准,准确判断驾驶员身份的转化,以确保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能够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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