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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2025-09-06 09:42 发布

正确办理“报废”注销流程如下:

首先,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当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如果车辆不在登记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其次,当车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应进行报废。

单位车辆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书。

具体办理流程为:

1.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所需资料。

2. 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 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4. 车管所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后办理注销登记,给车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

1. 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 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

3. 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车主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只需将车辆和相关手续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 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5.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严重扰乱社会交通秩序,车辆自身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及驾驶人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车辆不能投保,没有保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出现肇事逃逸、难以落实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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