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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两家加油站偷税被罚147.83万元吗?

2025-09-08 19:58 发布

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顺发加油站和华安县光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诏安江亩坑加油站因偷税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南靖县龙山顺发加油站被罚77.99万元,华安县光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诏安江亩坑加油站被罚69.84万元。

南靖县龙山顺发加油站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应税收入,其银行流水、投资人杨海涛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账簿凭证资料、纳税申报表以及加油收款平台提供的协议复印件和收款结算记录等资料表明,该加油站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少申报销售额共计11427571.29元,其中2020年少申报销售额1987599.47元,2021年少申报销售额5699237.22元,2022年少申报销售额3740734.60元。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合计1559863.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水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十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南靖县龙山顺发加油站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其所偷税款处以50%罚款,即77.99万元。

华安县光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诏安江亩坑加油站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期间,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1367747.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78.22元、企业所得税19371.89元,共计1396897.84元。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该加油站上述行为构成偷税,根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9.84万元。

这次处罚旨在警示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确保账簿记录准确,避免因偷税漏税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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