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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逃逸”

2025-09-10 11:17 发布

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定义,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仍需进一步探讨。

首先认定逃逸需要肇事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必须持有故意,即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实践中,肇事者供述常常存在反复,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判。

其次,逃逸行为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主观目的与逃跑行为的结合。对于肇事者逃跑行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应该从当时环境和其客观行为出发进行分析。比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出于恐惧而逃跑,但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是因为逃逸会导致肇事者无法及时履行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给事故责任认定造成困难,无法及时准确地追究肇事者责任。

再次,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虽然《解释》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逃逸,但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来看,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的责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如肇事者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其送至医院,后乘机逃走,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后,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逃跑行为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一旦在其他地点具备逃跑条件时,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行为。

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逃跑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逸行

综上所述,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凡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定义有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确保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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