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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不到场能定损吗

2025-09-10 18:10 发布

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后,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或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凭《事故现场记录书》、现场照片等,向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或保险理赔服务点事故处理民警申请事故认定。

2. 事故民警核实事故情况,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并向未按约定方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催告其在3日内到现场处理。

3. 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事故处理通知书》到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4. 收到索赔申请的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和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内,按规定予以赔偿。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也非常重要。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需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计算损失金额,出具《价格鉴定书》。

交警大队确认后,此鉴定结论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将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

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方面,评估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如果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则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修复过程中发现隐损部位,需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待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修复。

此外,对于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修理费计算其损失金额。

总之,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正确的程序和评估准则,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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