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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2025-09-11 20:50 发布

申请机动车过户手续涉及多个步骤,需要遵循《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的相关规定:

首先,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在申请之前,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确保与该车相关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

其次,申请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和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需要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此外,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需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一天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如果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

当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时,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之日起的三天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此外,还会核发有效期为三十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并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某些情况下,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例如: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等。

如果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提交监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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