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危险驾驶的定义上看,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危险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如行为人醉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第二,危险方式下驾驶机动车辆,如行为人超速行驶(飙车)、无证驾驶等。
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分为醉酒型危险驾驶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两种。醉酒驾驶的关键是对醉酒的判定,对此则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观点。主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表明醉酒者因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而处于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客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从医学的角度,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重度醉酒,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而有所不同。根据这两种标准可能会出现因为酒量大小不一而判定结果不相一致的地方。
个人认为应当采用客观标准,理由如下:
1. 符合立法宗旨,且与行政处罚的标准相一致。2010年8月23日被提交给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的表述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之相比,对醉酒驾驶不再具有情节恶劣的要求,反映了立法者对醉酒驾驶的明确态度。
2. 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的必然。依据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是与人类共存的,人类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确实伴随着风险,所以人类需要容忍一些风险乃至危险。
在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交通运输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是社会能容忍的,这种可以被容忍的危险是为了社会更好地发展,对醉酒驾驶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因而是一种不被容许的社会风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当这种处罚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并且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时,作为安全中继站的风险刑法及时作出反应也就成为必然。
3. 有他国或他地区的立法例为参考。比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277条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第279条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德国刑法典》第315条规定了酒醉、精神或身体失常、重大违规疏忽造成道路交通危险罪,第316条专门规定了酒后驾车罪。在美国,酒后驾车被认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要酒后驾车,无论有没有损害后果都构成犯罪”。
此外,醉酒驾驶的主观标准不及客观标准那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需要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而醉酒的状态很快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性质的改变。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并且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并没有将其明确界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通过“情节恶劣”来限制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多种行为。如果您正在寻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问题,法行宝官方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 危险驾驶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无证驾驶、使用假
无证驾驶被抓后不去处理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你进行罚款,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具体情况,罚款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如果你的无证驾驶行为引起了交通事故,那么你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你不去处理无证驾驶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