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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如何运作

2025-09-14 09:50 发布

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的车型,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第二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第四步,对已经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第五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车辆电子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第六步,纳税人购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对于列入《清单》中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同时,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专用车辆免税的规定,如果《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另外,如果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1月10日前将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专用车辆新车型,按照本公告实施前的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税务总局审核后将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册》。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车型,申请人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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