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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货物运输车辆会被认定为超限超载?

2025-09-14 09:50 发布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此外,对于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认定,还需遵守以下要求:

二轴组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此外,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这些规定确保了货物运输车辆在满足特定标准时,不会被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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