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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船税是多少

2025-09-14 09:50 发布

佛山车船税新标准如下: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车辆包括载客汽车、摩托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船舶包括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等。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具体如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标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标准;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车船税的税额由广东省政府确定,具体税额如下:

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每辆420元;微型客车每辆24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

摩托车:每辆96元。

船舶:净吨位≥1000吨的每吨6元;净吨位201吨-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吨的每吨3元。

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载客汽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自重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船舶: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税的税优惠如下: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佛山车船税的缴纳方式包括: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

自行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车船税。

佛山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主在申报缴纳车船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车主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佛山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或者持机动车行驶证到佛山主管地税机关或车船税代征点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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