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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如何认定为“逃逸”

2025-09-16 13:11 发布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对逃逸缺乏明确的立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又相对抽象,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认定逃逸问题上存在分歧。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需要从以下四步进行判断:

第一步,判断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有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逃逸”是量刑加重情节,但不能单独成为定罪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包括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的情况。

第二步,从客观条件出发,判断肇事者在接受事故处理时或之前有没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逃跑”不仅限于从事故现场逃跑,还包括等候事故处理的场所、抢救伤者的医院等与事故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逃跑的时间范围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的首次处理为止。

第三步,从主观条件出发,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抢救被害人的义务和避免责任追究。行为人对肇事行为具有明知,是认定逃逸行为的前提。

第四步,从排他条件出发,判断被害人死亡与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选择适用关系。被害人死亡与逃逸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通过对这四步的判断,可以准确地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从而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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