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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025-09-16 16:14 发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规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逃逸行为必须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在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中,肇事者应具有明确的故意,即他们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则就无法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交通肇事者的供述可能会出现反复,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通常,只要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即可认定为明知。如果对肇事者关于事故的认知程度要求过高,就会给逃逸者逃避刑法处罚提供机会,不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其次,逃逸行为必须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与逃跑客观行为的有机结合,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构成《解释》规定的逃逸情形,这也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现实中,肇事者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形很多,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非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例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其出于恐惧而暂时逃跑躲避,但在公安机关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即使其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是由于并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不宜对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此外,“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解释》中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从立法本意以及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情况来看,对于“逃避法律追究”应做广义理解,即“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到的责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从立法本意讲,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会成为加重情节,就是因为立法者首先希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伤害。

逸行

最后,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有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仅指从事故现场逃跑。这种观点过于狭隘,笔者认为,这里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例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从医院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对于逃跑行为的场所不应该仅限定于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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