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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额

2025-09-16 19:14 发布

我们可以通过基本计算公式来了解:

总赔款 = 各分项损失赔款 =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 医疗费用赔款 + 财产损失赔款

其中,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例如:

  •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医疗费用赔款 = 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财产损失赔款 = 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如果涉及多个受害人,计算公式会稍作调整。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当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时,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金额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 [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 (∑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如果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根据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如果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此外,对于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情况,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对于有责任的机动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对于无责任的机动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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