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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2025-09-17 10:11 发布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中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

机动车过户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同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申请转让登记前处理完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在申请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如果是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需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如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则需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将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并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后,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需要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当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时,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收回号牌、行驶证。随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并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机动车所有人需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并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如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和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摩托车,如果在转入地交易,现机动车所有人需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此外,如果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原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监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相关证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相关证件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将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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