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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2025-09-18 18:31 发布

申请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行驶证;
  • 如果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还需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如果车辆超过了检验有效期,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会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车辆在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将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同样地,如果车辆在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如果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查验和审查工作,并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并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会查验机动车,采集并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和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有以下情况,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 机动车与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
  •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
  •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一年以内;
  •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如果车辆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监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将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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