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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开具垫付通知书需要哪些材料?

2025-09-18 18:31 发布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开具垫付通知书,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诊断证明材料和医院的治疗记录;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抢救费用清单;《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资料;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肇事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2、肇事司机或受害者可以根据医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手续,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3、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后,会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范围内向医院先行垫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总之,交通事故开垫付通知书需要的材料和条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并且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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