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在路边临时停车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避免发生危险。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车辆在夜间临时停车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以免妨碍交通,如果妨碍交通,须迅速驶离。
2. 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 在设有人行道护栏和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等路段,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 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此外,在高速公路临时停车时,除了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外,还应放置危险标志反光牌,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在夜间或遇到风、雨、雪、雾等天气时,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以提高可见度。
夜间在路边临时停车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这样做可以显著提高车辆的可见度,从而降低被其他车辆碰撞的风险。 另外,如果在高速公路临时停车,除了上述灯光外,还需要在车辆后方50到100米处放置危险警告标志反光牌,以便提醒其他
机动车在夜间临时停车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因为夜间行驶时视野不良,因此若要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危险报警闪光灯主要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临时停车或交通事故的时候使用,或者在危险天气,如雾天能见度低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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