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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2025-09-21 22:49 发布

在探讨第三者责任险时,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乘客下车是否仍被视为“第三者”。

在2009年11月发生的一起事件中,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刘某和赵某前往外地。当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启动车辆,导致刘某跌落车外并受伤,而车门又将已经下车的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陈先生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用。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

陈先生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和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应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陈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而刘某受伤则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这是因为赵某下车后即变为“第三者”,而刘某则被视为“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包括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先生在转弯时压过黄线超车,迎面驶来的小轿车司机李某为了避让张先生的车辆,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直接碰撞,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绝赔付。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成立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保险公司应按照三责险相关条款予以理赔。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在张先生的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即将发生的碰撞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紧急避险问题时,应注意险情是否客观存在,行为是否不得已,以及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此外,车辆在行驶中遇到险情时,应按照交通法规,制动停驶,切不可加速避让,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三者”的范围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 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
  • 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 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需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才可以处理。

赔偿限额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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