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第三者责任险时,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乘客下车是否仍被视为“第三者”。
在2009年11月发生的一起事件中,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刘某和赵某前往外地。当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启动车辆,导致刘某跌落车外并受伤,而车门又将已经下车的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陈先生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用。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
陈先生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和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应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陈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而刘某受伤则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这是因为赵某下车后即变为“第三者”,而刘某则被视为“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包括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先生在转弯时压过黄线超车,迎面驶来的小轿车司机李某为了避让张先生的车辆,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直接碰撞,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绝赔付。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成立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保险公司应按照三责险相关条款予以理赔。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在张先生的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即将发生的碰撞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紧急避险问题时,应注意险情是否客观存在,行为是否不得已,以及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此外,车辆在行驶中遇到险情时,应按照交通法规,制动停驶,切不可加速避让,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赔偿限额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确定。
购买家用轿车时,车主们通常需要购买几种保险,以确保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其中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必须投保。如果不购买交强险,车辆将无法通过年检,也不能上路行驶。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一种重要的汽车保险,它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以下是三责险的赔偿范围: 1、医疗费用: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2、护理费用:包括在治疗过程
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汽车保险,它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保障。当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或人员受到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赔偿。同时